审理经过
原告周*美诉被告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潘**与丹阳**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丹阳**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邱**与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邱**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丹阳市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一份行政诉状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双**限公司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飞**限公司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