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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美诉被告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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