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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丹国土资罚(2014)119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3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5.3亩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204540元整。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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