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兴化市开发区红星自来水厂诉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自来水厂诉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中,原告兴**自来水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自来水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自来水厂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