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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被上诉人**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乔**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医**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野徐镇政府)、原审第三人乔**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泰州医**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行初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这一基础事实;若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当然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人民法院亦无审查之标的。本案中,乔**仅提交了第7030923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其上加盖有“泰州市野徐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之印章,但以该“存根”显不足证明有权部门已就涉案房屋作出了行政登记行为。因此,乔**原起诉要求撤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野徐镇政府)作出的房屋行政登记行为之主张,不予理涉。经释明,乔**变更了诉讼主张:1、确认野徐镇政府在为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所填报的相关资料信息不合法、无效;2、确认野徐镇政府在为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不依法填报基础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关于第一个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合法性审查要素的事实证据不应脱离于行政行为而要求法院予以单独审查。关于第二个诉讼请求,若泰州市野徐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确为房屋的确权登记开展了前期调查协助工作,如前所述,现并不能证明发生外部行政法律效果的房屋行政登记行为存在;而即使登记行为存在,仅系内部事务性的调查与协助工作并未对乔**的合法权益产生终局影响,故该行为亦当欠缺可诉性。原审法院遂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乔**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乔**上诉称,被上诉人填报产权资料基础信息,是行使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程序是否正当,填报是否属实必定影响上诉人的权益,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家的房屋已经被拆迁安置,而上诉人并未得到安置,被上诉人的内部调查与登记填报行为已经外化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外部行政行为,该行为剥夺了上诉人的拆迁签约权,对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产生了终局影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诉求。

被上诉人辩称

野徐镇政府答辩称,本机关不是房屋产权证的发证机关,也从未作出房屋登记这外在的行政行为,不是适格的当事人。本机关下属的村建办公室受高港区建设局的委托进行调查和协助工作,对上诉人的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本案第7030923号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并未完成,也未外化,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乔**陈述,1979年,全家共同兴建七架梁瓦房三间,当时上诉人正往上海接替父亲工作,我为建筑房屋尽了物力、人力。1993年,我向国土、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新建房屋,经批准拆除了原七架梁瓦房,建设成上诉人诉称的两层楼房一幢及辅助用房厨房一间,1996年8月,姜堰**理局向我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原七架梁瓦房已拆除,相应物权已灭失。我经家人协商同意并依法新建的房屋,当然取得物权。上诉人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上诉人顶替父亲工作后,上**父亲的房改房归于其名下。我作为长子,在家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处理家庭事务向来顾及家庭成员利益。上诉人为谋取房屋拆迁利益,数年来连续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严重占用了行政、司法资源,给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和困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乔**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乔**起诉要求确认野徐镇政府在为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填报基础信息的行为违法。中华**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登记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根据上述规定,野徐镇政府并非所辖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野徐镇政府为配合所辖区域房屋登记机构工作进行的资料收集行为,仅是房屋登记的基础性工作,该行为并非房屋登记结果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乔**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乔**所称的野徐镇政府拆迁未与其签约安置,乔**如认为其为房屋产权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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