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泰兴市**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上诉人泰兴市**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泰兴市**主委员会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泰**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上诉人周**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等28人与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徐**、刘**、张**、何文桥诉兴化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高如林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兴化市开发区红星自来水厂诉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黄小正诉泰州市高**区居民委员会、黄**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被上诉人**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乔**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华珠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饶*荣诉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