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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泰兴市**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泰兴市**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上诉人泰兴市**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泰兴市**主委员会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泰**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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