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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建拆裁字(2014)第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要求对季**被拆迁房屋强制搬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靖江市**展有限公司依据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靖江市胜利街73号房屋实施拆迁。原靖江**理局于1993年颁发的靖江市胜利街73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其中用地面积35.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者为季**。靖江市马**有限公司对季**的35.32平方米房屋进行了室外评估。季**等提供了父亲季*于2001年2月18日对房屋分配的预嘱书,提出房屋产权人与事实不符等估价异议。因拆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经靖江市**展有限公司申请,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了靖建拆裁字(2014)第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一、季**的35.32平方米房屋评估值及补偿费为187668元;二、对季**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为天伦花苑1号楼506室,建筑面积81.01平方米,房款277054元;三、房屋产权调换差价89386元由季**支付给靖江市**展有限公司;四、靖江市**展有限公司对季**进行补偿安置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临时过渡期限18个月;五、季**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季**不服裁决向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靖行复(2014)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靖建拆裁字(2014)第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本院在听证审查中,季**提出靖江市胜利街房产为祖产,兄妹五人均按照父亲季*的预嘱书分配了房屋,申请人按照土地使用证确认房屋产权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裁决存在诸多违法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程序合法,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至于被执行人提出的房屋权属问题,该房屋所属土地于1993年进行了权属登记,根据我国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依申请进行,并需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且土地登记后,相关权利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现被执行人提出父亲的预嘱书对房屋进行了分配,与土地证不一致,但不能提供房屋土地权属依法定方式变更的有效证明,在此情形下,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予以裁决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对房屋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未按照经营用房评估,由于被执行人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评估机构以土地证记载的住宅用途予以评估亦无不当;被执行人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的异议,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予以驳回,本案不再涉及。故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靖建拆裁字(2014)第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第五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由靖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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