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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有限公司与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下称宏**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苗*、王**,原审第三人臧帅年到庭参加了诉讼。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宏宇公司以已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宏**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宿**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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