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泗阳县城乡规划局、江苏**限公司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2014)泗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王*,被上诉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匡**、高**,原审第三人泗阳县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刘**、胡*到庭参加了诉讼。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