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沭阳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沭阳药监局于2014年11月24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沭阳药监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沭阳县**管理局撤回对沭阳健行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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