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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限公司与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永**限公司(下称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泗洪县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行初字第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戚**,被上诉人泗洪县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郜**、王**,原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诉讼中,上诉**源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永**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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