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泗阳县人民政府不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王*,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钱**、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其与泗阳县人民政府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