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宿迁市湖滨新城余*实验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住建局于2015年8月3日以本案尚未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住建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宿建罚决(2014)2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