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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确认车辆号牌收费行为违法及返还费用一案,本院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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