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宿迁市民防局于2015年7月1日以本案尚未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民防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宿迁市民防局撤回对宿防征决字(2015)第002号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