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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沭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毛诉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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