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宿迁**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宿迁**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