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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唐**与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泗阳**办事处要求确认毁损苗木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唐**诉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泗阳**办事处要求确认毁损苗木行为违法一案,本院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刘*,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王*,被告泗阳**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协调扣除审限一个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唐**已与被告泗阳**办事处达成和解协议。二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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