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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与慈**生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饶**因其诉慈溪市卫生局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宁波**民法院(2015)浙甬行受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饶**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确认慈溪市卫生局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伙同帮凶灭口,侵害民生权,造成饶**夫妻冤枉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赔偿饶**人身伤害损失1053812元,一并将慈溪**民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在为饶**接生过程中谋财害命的刑事犯罪责任合理解决,恢复饶**清白与自尊及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饶**起诉时的诉请和提供的材料,其主要系要求追究慈溪市卫生局的各项犯罪行为并赔偿损失,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原审法院释明后,饶**坚持以该诉请起诉,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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