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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朱**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划、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因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金华**民法院(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侯**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施的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金华**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获得征收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征收是政府与房屋所有权人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侯**、朱**的诉称,侯**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朱**系金华**芳旅社的经营者,故其均非房屋所有权人,与涉案房屋是否征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侯**、朱**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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