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限公司与长兴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长兴**限公司上诉称:长兴县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送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告知行政相对人,本身就是行政行为,是正常征收行为的关键程序。《决定书》是否送达直接关系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书》送达的违法问题是客观事实,直接导致送达法律文书错误,影响并损害了上诉人的救济途径,故送达行为不合法符合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前提条件。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诉请确认长兴县人民政府送达《决定书》的行为无效。因送达行为性质上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本身并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