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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台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诉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台州**民法院(2015)浙台行受初字第1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上诉称:台州市驻京办违法行政、阻挠其上访、限制其人身自由,请求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具体的诉讼请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其并未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经法院告知补正后,上诉人仍未能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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