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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龚**等与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龚**、吴**、龚**、陈**、龚**、龚**、龚**、龚**、龚**、余**、龚**、龚**、龚**、龚**因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金华**民法院(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龚**、龚**、吴**、龚**、陈**、龚**、龚**、龚**、龚**、龚**、余**、龚**、龚**、龚**、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金华**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故上诉人要求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组织洛店村选民就村民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主张,涉及村民自治权利,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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