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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成国与温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温州**民法院(2015)浙温行受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余**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政府权力机构,有权调查处理下级部门温州国土资源局的违法发证行为,但被上诉人将举报信交国土资源局处理,处理举报信的程序违法。上诉人作为半塘佳苑项目购房人余**处理该项目有关事项的代理人,有权就上诉人不处理半塘佳苑项目的国有土地证违法事项提起检举。综上,原审以处理信访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温州**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成国主张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将其反映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国有土地证的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没有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因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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