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宝发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乐*发因与宁波保税区国土规划局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宁波**民法院(2015)浙甬行受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乐*发申请再审称:1、本案诉讼标的与(2008)甬仑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2008)甬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的诉讼标的相同,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2、原审法院没有调查和询问起诉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3、被申请人违反《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河北村段156号乐*发祖堂的房屋拆迁调产安置协议按《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第十八条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规定重新给予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乐*发的诉讼请求系要求撤销河北村段156号房屋拆迁调产安置协议书中第三条违法行政的条款,宁波保税区国土规划局按照该协议书第二条的规定予以补偿;而在(2008)甬仑行初字第1号、(2008)甬行终字第40号乐*发诉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拆迁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中,乐*发因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2月6日对其要求裁决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要求判令受理裁决申请,故再审申请人认为两案诉讼标的相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曾于2004年3月以宁波市北**迁办公室(其系宁波保税区国土规划局的受托方)为被告向宁波**民法院起诉,要求对其被拆迁祖堂按调产安置方式予以补偿,宁波**民法院作出(2004)甬仑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请,并由宁波**民法院(2004)甬民一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维持。2004年9月,再审申请人再次起诉要求撤销该祖堂的拆迁补偿协议,宁波**民法院作出(2004)甬仑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驳回起诉请,并由宁波**民法院(2005)甬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维持。故再审申请人此次起诉,要求撤销河北村段156号房屋拆迁调产安置协议书中第三条违法行政的条款,宁波保税区国土规划局按照该协议书第二条的规定予以补偿,诉讼标的已为上述生效判决所羁束,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乐*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乐宝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