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等与桐乡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等142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对起诉状的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给予指导和释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告知义务,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等142人的起诉涉及70年代初的农村电影放映员要求落实相关待遇,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陈**等142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