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设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下城区政府)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杭州**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浙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陈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设的委托代理人张**、周**,被上诉人下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汪**到庭参加诉讼。下城区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设于2014年10月16日向下城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u0026amp;amp;ldquo;政府对u0026amp;amp;lsquo;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u0026amp;amp;rsquo;相关征收工作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材料u0026amp;amp;rdquo;,所需信息的用途u0026amp;amp;ldquo;申请人房屋因该项目涉及征收,了解相关情况u0026amp;amp;rdquo;。下城区政府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第9号不予告知《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9号告知书),并于当日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陈设。该告知书载明:我办(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0月20日收到了您提出的:政府对u0026amp;amp;ldquo;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u0026amp;amp;rdquo;相关征收工作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您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陈设于次日收到该告知书,并于2014年11月5日向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杭政复(2014)39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9号告知书。陈设仍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9号告知书,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案涉信息。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地铁2号线(下城段)征收与补偿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批准,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案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批准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公开案涉信息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u0026amp;amp;rdquo;下城区政府在作出9号告知书前,未依照上述规定报有权机关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直到诉讼中才报市政府要求确定密级,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因该程序违法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下城区政府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9号告知书违法。

上诉人诉称

陈*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证据和法律均存在错误。一、上诉人申请的u0026amp;amp;ldquo;政府对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相关征收工作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材料u0026amp;amp;rdquo;的政府信息系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根本不属于国家秘密,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明显错误。二、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u0026amp;amp;ldquo;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u0026amp;amp;rdquo;。市政府作出的批准《地铁2号线(下城段)征收与补偿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为国家秘密的文件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为了赢得本案诉讼自行收集的证据,该证据完全是市政府为了帮助被上诉人赢得本案诉讼所作,所以该证据不具有任何证明力,根本不能当作证据使用,原审法院根据该证据判断案涉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明显属于适用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u0026amp;amp;rdquo;所以,即使案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也能做区分处理,径直以涉密为由作出案涉告知书拒绝公开案涉信息明显错误,原审法院不依法给予认定明显是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9号告知书,判决被上诉人继续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

被上诉人辩称

下城区政府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杭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涉密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u0026amp;amp;ldquo;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rdquo;据此,答辩人作出9号告知书,告知上诉人涉案信息因涉密而不予公开,并在法定答复期内将该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案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批准确定为国家秘密。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因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尽管答辩人作出的9号告知书程序违法,但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要求公开,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下城区政府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9号告知书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审理重点,进行了质证、辩论。

本院查明

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middot;u0026amp;amp;rdquo;上诉人陈设向被上诉人下城区政府申请公开u0026amp;amp;ldquo;政府对u0026amp;amp;lsquo;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u0026amp;amp;rsquo;相关征收工作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材料u0026amp;amp;rdquo;,被上诉人经审查作出90号告知书,以上诉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涉密文件为由,不予公开。一审诉讼过程中,经被上诉人报请市政府审核,市政府确定涉案《地铁2号线(下城段)征收与补偿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密级为秘密级。虽然涉案信息定密程序滞后,故一审法院判决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并无不当,但该信息确经有权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确定为秘密级,故被上诉人不予告知涉案信息正确。上诉人认为涉案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