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明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32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农用地转用只是改变土地所有权,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的手续。涉案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发生改变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12条、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原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余政储出(2011)47号地块系杭州市**五常社区留用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块挂牌出让的行为与原杭州市余**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具有利害关系,但上诉人仅一人不能代表五常**济组织及其成员就上述批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虽有不当,但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