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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温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嘉兴**民法院(2015)浙温行受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上诉称,企业改制时由于市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滞后,造成上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在改制时无法按照规定依法得到解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未依法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应列入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没有明确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的因企业改制被中断的医疗保险待遇,系国企改革过程中因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所遗留的历史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得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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