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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管理处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因其诉嘉兴市**管理处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嘉兴**民法院(2015)浙嘉行受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天**司申请再审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虽然仅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但在建工程的价值本身包含了天**司的工程款部分,且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法律冲突。退一步说,银行因在建工程抵押而发放的贷款应当专款专用于该工程,行政相对人之一上海浦东**司嘉兴分行因监管责任与天**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另外,抵押时完成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均会影响抵押效力及抵押权的实现。原审裁定将利害关系框定在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显然违背立法本意,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司以嘉兴市**管理处对其承建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登记,导致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到损害为由,主张其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涉案抵押登记行为不会影响天**司的优先受偿权,天**司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将利害关系人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观点有误,本院予以指正,但裁定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天**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嘉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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