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与淳安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章**上诉称,第一,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政策性问题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原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系请求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