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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台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台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台州**民法院(2015)浙台行受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不符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撤销的台政信核(2013)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系信访答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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