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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锦诉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杭江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20年。故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范**上诉称,2013年8月20日上诉人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查档,其中涉及上诉人之父的“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税编查表”中,竟有记录与上诉人不相关联的“户主黄月彩家的五都五图2247-1地号等内容”。上诉人认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2013-052的“查档记录”是根据1952年杭艮所字第006853号艮山区弄口乡浙江省杭州县(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作出的,没有对上诉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税编查表”作出迄今已超过20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二条的规定,起诉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综上,上诉人对所谓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篡改档案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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