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其作出的上人社监理处字(201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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