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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李全英行政争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全英、殷*良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第三人杭州余杭文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备案行政争议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11月14日向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全英、殷*良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全英、殷**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全英、殷**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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