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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桐庐琴溪建材厂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603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2012年8月22日,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并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被执行人桐庐琴溪建材厂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桐庐县瑶琳镇琴溪村珠村自然村方家园地段进行建设,占用桐庐县瑶琳镇琴溪村集体土地2413平方米,并在占用的土地上建造了占地面积为705平方米的一层简易厂房。另查明,被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被执行人桐庐琴溪建材厂的占用行为不符合《桐庐县瑶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桐庐琴溪建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已构成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桐庐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桐庐琴溪建材厂作出桐土监(2012)6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13平方米土地。2、限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厂房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4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处罚款60325.00人民币。并要求被处罚人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2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桐庐琴溪建材厂。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桐庐琴溪建材厂送达桐土催字(2013)02号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被执行人桐庐琴溪建材厂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土监(2013)6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执行人桐庐琴溪建材厂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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