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杭)质监余**(2013)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夏**与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顾*等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鲍**与杭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殷**与杭州市**杭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单*与杭州市**余杭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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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杭州**卫生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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