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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海政(2015)第2号—告《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向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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