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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起诉人陈**以宁波市**出版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向该局投诉伸诉东南商报二记者(2008年3月13日)报导造假事实,反馈却断章取义,相反认为“比较客观”,其实是怂恿支持造假,对我无视,剥夺我伸诉权利,为此诉状在法院应诉,判其履行法规职责,并予道歉。

2015年5月20日,本院向起诉人陈**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应当在诉状中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2015年5月29日,起诉人陈**仅向本院递交不完整的行政起诉状一页,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该局责权立案,依法追究,对东南商报二记者侵权我东恩游泳中心合谋报道造假侵害我事实。群众诉求无小事,该局对我投诉、伸诉无视表示不满,给予道歉并庭应诉,在依法追究过程中要求公开透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经本院释明,已告知起诉人陈**应当补充的材料,但起诉人逾期未能补充,属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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