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荣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方*荣以本案所涉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所涉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行政诉讼,该请求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方**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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