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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和伟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收到起诉人戚和伟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梅墟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不履行重新作出信访答复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宁波国家**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甬高新信查[2014]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属于依据《信访条例》在履行信访职能过程中作出的决定,对起诉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上的影响,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为此,起诉人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不履行该复查意见书载明内容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戚和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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