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翁**与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收到起诉人徐**、翁**、苏**以宁波市规划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段塘村旧村改造示意图”无效;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划局作出的段塘村旧村改造示意图对起诉人徐**、翁**、苏**的合法权益并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徐**、翁**、苏**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翁**、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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