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宁波**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政府信息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4年9月11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请求撤回行政诉讼,该请求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戴某某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