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诉余姚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相应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周**与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沈**与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高银龙等与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姚市**管理局与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