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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诉余姚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相应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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