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军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军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