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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陈**等与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等11人因诉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苍南县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李**等11人针对被告不履行纠正龙港镇百有市场37号房屋登记的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属涉及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因该不动产登记行为于1994年4月22日作出,原告至2015年4月5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等11人诉称:涉案房屋登记行为虽在1994年4月22日作出,但上诉人并不知晓登记内容,直到2014年上半年涉案房屋被法院拍卖时,上诉人才得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苍南县住建局辩称:本案属涉及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上诉人李**等11人如对原房屋登记行为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就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现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苍南县住建局履行职责自行纠错,其实质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信访行为,被上诉人对其请求是否存在拖延、拒绝等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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