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不服被告宁波市**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的答复行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宁波新**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