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诉被告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其他行政行为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已经公布村帐,现在调查处理为由,于2015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