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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得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221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221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12月17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对陈得成征收社会抚养35572元,对郑**征收社会抚养费35572元,共征收71144元。

2015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221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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