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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民委员会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原告乐清市**民委员会诉被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乐清市新农村建设**限公司(下简称新农村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清市**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蒋**、张**、被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汪**、郑**、第三人新农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乐清市**民委员会诉称,第三人新农村公司在原告村内的“乐清市虹桥镇桥南村单板桥移民小区”建设项目自立项以来,存在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据原告村民从国土档案局所调取的该建设项目分第二块占地区《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显示,该会议纪要五处公章有两处明显系私刻印章伪造,该事实已经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调查证实。2014年6月9日,原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寄送了《强烈要求乐清市国土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报告》,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查处新农村公司非法伪造审批申请资料的行为。同时,原告委托律师多次口头或以《律师函》等书面方式催促被告履职。但被告于2014年6月10签收上述材料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原告及全体村民的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履行对第三人新农村公司非法伪造审批申请资料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被告所寄送的《强烈要求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报告》,证明原告已就新农村公司违法行为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的事实;

2、申请书的附件之三《村民(代表)会议纪要》,证明所涉地块用地申请资料作假的事实;

3、申请书的附件之四《不再处罚告知书》,证明《会议纪要》上印章造假的事实;

4、寄件凭证[寄件号1020051710402)以及该快件跟踪记录,证明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签收该快件,但未在60日内依法履职并给予答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5、申请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履行职责函的《律师函》(编号:tglh2014ho349)、寄件凭证及快件跟踪单,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催促予以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被告未予以回应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寄送给被告的报告以及律师函没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内容、事实以及明确的请求事项,所附材料也没有对《会议纪要》上其他三处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说明,被告对原告这些的真实性及与举报事实的关联性都不能直接作出判断,需要进一步查证才能明确。因此原告寄送的材料并不具备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法不属于“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

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新农村公司述称,第三人系涉案四个移民村建设工程的代建者,土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是为了融资方便。有关征地事宜于2011年间已经完成,涉诉会议纪要形成3年之后第三人公司才成立。第三人没有非法伪造审批申请资料的行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本案的处理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第三人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证明第三人成立时间为2011年3月2日,公司名称于2013年8月29日由“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可能伪造涉案《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的事实。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质证主张不予认可。第三人认为原告没有就《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上村民代表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没有否认该会议纪要上盖有真实印章的事实,因此原告以此主张所涉地块用地申请资料作假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更与第三人没有关联。

原、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认为所涉问题应由被告依法进行调查;被告认为相关事实正在调查中,并将作出决定书对所涉事项进行认定。

结合上述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各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1、对各方提供的与本案有关联且真实的证据及其证明的相关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2、本案为行政机关是否对当事人的申请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争议,因此对第三人提供的涉及查处具体事实的相关证据,本院不做认定。

根据上述认证意见及各方庭审陈述,本院查明:2014年6月9日,原告乐清市**民委员会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寄送了一份《强烈要求乐清市国土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报告》及《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公安机关作出的《不再处罚决定书》等附件。该报告认为第三人乐清市新农村建设**限公司在位于原告村、正在建设的“乐清市虹桥镇桥南村单板桥移民小区”项目涉嫌超出用地范围非法占地、伪造申报资料获取土地审批等严重违法事项,要求被告履行职责,查处全部违法行为。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收件后,于8月19日对其中涉嫌超出用地范围非法占地的举报事项予以立案查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被告收到原告的报告后,未对其中举报当事人伪造申报资料获取土地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查或答复。因此,原告诉称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乐清**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乐清市**民委员会的涉案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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