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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日,本院收到陈**诉海宁市人民政府、海宁市人民政府硖**办事处的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7月6日,本院通知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8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补正材料。起诉人起诉称:2015年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海宁市政府下属硖**办事处、公安、城管、政府拆迁办等部门及社会人员数百人,未亮明身份,未出示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使用暴力将起诉人一家进行人身强制,并将起诉人母亲双脚离地架空绑至石路某地关押。起诉人认为海宁市人民政府的人身强制行为违法,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⒈确认海宁市人民政府、海宁市人民政府硖**办事处的人身强制、毁灭住房行政行为无效;⒉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宁市人民政府、海宁市人民政府硖**办事处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涉案的强制执行行为系由海宁**源局申请,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已告知起诉人变更被告,但起诉人拒绝变更。本案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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